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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1.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加快国有农场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农场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农场经济结构,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农场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各国有农场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机构臃肿、非生产性人员过多、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调整农场内部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当中。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网改造、道路交通、通讯、疾病防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补贴、良种补贴、人畜饮水安全工程),认真落实到国有农场及农工。
  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和程序(按照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按照民主决策、大家受益的原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依法保障国有农场土地不受侵蚀。国有农场土地是广大农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变更和用途的改变,必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国家建设等占用土地,要按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补偿费标准按所在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五)建立健全农工负担监督机制,严防农工负担反弹。各地、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压减基本生活田、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委、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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