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对确属必要的,应由国有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牵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有农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安排专人,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分清楚哪些收费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收费的整改措施和规章制度,纳入这次改革实施方案中。
为确保减轻农工负担落到实处,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四)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由省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农场,并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同级财政,地方财政如数划拨到农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积极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中有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的步伐,2007年底前要完成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将国有农场自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在与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对国有农场自办医院,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符合当地卫生规划但当地政府不同意接收的,改制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非国有控股的经济实体;不具备续办条件的,停办或改组为企业内设卫生所、门诊部等。对国有农场自办的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国有农场自办的公安机构,按照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快实施分离。
(二)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