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苏价检[2006]38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8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我省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物价局组织对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各市组织对本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5日为自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二、检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此次专项检查,价格部门要及时、主动地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和协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共同确保这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重点检查阶段,省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社会监督和“12358”,举报电话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三)依法行政。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收费的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依法行政,遵守执法纪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四)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检查成果。请各市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附: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