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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新建的建筑物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没有街景和立面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已建成的建筑物不符合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严重违反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章,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者不按照景观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当事人未按照景观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灯光夜景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设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重点区域和路段开展景观建设工作,有关的规划建设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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