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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的广告设计位置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及裙房屋顶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窗与窗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上设置;
  (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且应当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
  (三) 广告牌的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并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四)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五)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六)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第十九条 落地式广告应当在二环路以外统一规划的位置设置,新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宜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
  下列范围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一)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二)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
  (三)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四)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五)立交桥匝道内侧;
  (六)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七)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
  第二十条 设置落地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项目自有地块内可发布自我宣传性广告,但不应设置成落地立柱式;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同一街道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三)落地式广告位置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桥梁等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予避让、调整;
  (四)落地式广告牌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临时加固),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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