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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应当安全和牢固,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其风载与荷载应当协调,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且有泄风压措施,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构架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并进行隐蔽处理,避免外露。
  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
  (二)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
  (四)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
  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一)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
  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
告;
  (二)不得跨越道路设置;
  (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造成影响、干扰;
  (四)不得妨碍行车人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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