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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一)建筑物地下室排烟(井)道等应与主体建筑相结合,不得在室外单独设置;
  (十二)沿重要道路、山体、水体地带建筑屋顶设计应当进行屋面形式处理,与周边建筑协调;
  (十三)沿江滨地区建筑应当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
  第九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画廊、报栏、交通标志、IC卡电话亭、果壳箱、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专项规划设置,做到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及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经常保持市区行道树、草坪、绿地等道路沿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栽培、整修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户外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内容健康,外观保持整齐、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
  (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四)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和清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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