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建设
原则上,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由村庄自筹;垃圾运输费用由镇(乡)、县(市)区两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含转运车辆)及县(市)区垃圾处理场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省、市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镇(乡)、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各镇(乡)政府要负责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要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家园清洁行动”。各县(市)区、集镇区在2007年底前按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卫生费)专项用于县城、集镇区的垃圾整治工作。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项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要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理。村庄垃圾整治经费按照“民办公助,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筹措:一是县(市)区两级补助;二是“十一五”期间,在省政府制定奖励标准和办法基础上,市级财政统筹基本建设、环保、建设、支农等资金支持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垃圾治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办等单位制定奖励标准和办法以及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补助办法;三是整合部门资金,从2006年开始按照“渠道不变,资金整合”的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面向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向“家园清洁行动”镇、村项目倾斜。
(三)加强服务,积极推进城市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渠道、新机制
各级各部门都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优势,重视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政府确定的对帮扶和挂钩的乡镇与村庄垃圾治理的办法,推进村容整治和“家园清洁行动”。
(四)加大宣传,树立农村卫生文明新风尚
各级各部门要把“家园清洁行动”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宣传工具,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专栏、刷写固定标语、编印农村人居环境宣传画等形式宣传,使“家园清洁行动”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规范农村日常卫生习惯。各社会群团组织要广泛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学生、妇女和社会各界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持续推动“家园清洁行动”。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通过村规民约,形成人人“爱卫生、爱家园”的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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