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
1.做好选点工作
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在选择实施“家园清洁行动”的建制村时,要统筹考虑城郊、沿海、平原、山区等区位特点和经济基础好、中、差等不同经济状况,结合实际,采取村、镇(乡)上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汇总的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年度实施“家园清洁行动”建制村的名单,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确定后,组织实施。
为全面落实今、明两年全市“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任务,保证“十一五”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市)区政府应于今年11月底前将今、明两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列入全市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建设厅、省农办。列入省、市“家园清洁行动”计划名单的镇、村的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省、市两级将按政策给予优先扶持。鉴于今年时间已近年底,今年各县(市)区可先确定1个镇(乡)、10个建制村作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为明年全面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奠定基础。各县(市)区应根据“十一五”期间确定的目标,按照适当超前的原则安排,保证实现序时进度。
2.严格考评,加强动态管理
建立农村垃圾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领导和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建立和强化督促、检查、通报、考评的工作机制,整治成效的验收考评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列入名单的镇(乡)、村垃圾治理情况(在每月20日前),整治工作小结、总结(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下年度整治计划名单(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将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每年组织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组织进行验收考评,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参加卫生城镇、“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对当地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直至追究责任领导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