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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仓山区、马尾区在五年内100%的镇(乡)、村完成治理任务。
  (二)晋安区在五年内100%的镇(乡),岳峰镇、鼓山镇、新店镇100%的村,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三)福清市、长乐市在五年内90%的镇(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四)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在五年内80%的镇(乡),6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五)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在五年内70%的镇(乡),5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主要任务
  1.坚持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1)各县(市)按照“规划先行、以城带乡”的原则,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出台的《市县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要求,在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重点要明确乡镇垃圾处理场规划布局和建设时间要求,并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汇总后报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要加快重点流域乡镇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敖江及大樟溪流域镇(乡)垃圾处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
  2.加强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应统一规划建设1个以上的规范化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其中:福清市、长乐市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要优先解决县(市)城区垃圾处理,并逐步将县(市)城区周边镇(乡)、村垃圾纳入城区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城镇环境卫生治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支持农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3.建立农村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抓好垃圾“处理得掉”这个环节,制定规划和治理方案,指导县(市)区垃圾治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推行城乡垃圾统一处置。二是镇(乡)政府抓中转,就是重点抓好“运得出去”的环节,要建设和管理好垃圾中转站,搞好垃圾中转运输;偏远地区的镇(乡)政府除了承担垃圾中转任务,还要根据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规定负责建设区域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承担垃圾处理的工作。三是村民委员会抓保洁,负责“扫得起来”、“保持得住”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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