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将符合《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中规定比例和拨款进度的配套资金分别划转入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户”中单独记帐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提供的“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户”银行对帐单及相关拨款单据,确定其“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符合各自配套资金数额后,将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及时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并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将此项专款划拨到“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户”中统一管理,以备使用;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按照各卫生院编制的用款计划和相应项目进度审批后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各使用单位,并保证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配备、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管理,降低财政投入成本,按照“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其他设备配置和符合卫生院建设的其他项目建设。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各卫生院必备设备的配置,不再分配经费,而是由市卫生局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后,采取固定资产调拨的形式配发、管理。
第九条 规范资金使用。省、市和县区配套安排的各类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院建设、设备配置和医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禁止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金截留挪用、提取工作经费、前期工作费,禁止将各种不合理开支和费用摊派到建设项目中。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还将定期对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将与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