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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社〔2006〕3号)


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县(市)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360工程”加强全省重点卫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360工程”加强全省重点卫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建设乡镇卫生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要求的配套资金比例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

  (一)各县(市)区符合《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中确定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要求的卫生院房屋建设和维修;

  (二)各县(市)区符合《济南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中确定的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要求的卫生院各种必备设备购置;

  (三)每所乡镇卫生院的内科、外科、急救、医技、妇产、传染、手术护理等7个重点科室中选派的技术骨干和乡镇卫生院其他人员两项培训。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开设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专户”,单独记帐,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的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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