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经贸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月)
“十一五”期间,为促进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抓住中央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促进机电、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品牌战略,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全面提升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和效益,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二)工作目标: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更趋合理,出口产品质量显著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到2010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达33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2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
二、加快出口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三)加快产品结构升级,促进出口结构优化,实现由加工类产品向高端产品和基础类产品的提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分类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应重点抓好计算机、移动通信、消费类电子、船舶、汽车及零部件、发电及输变电、生物医药、新材料和先进环保等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行业的出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