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非、普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标准的函
(2006年11月21日 川价函[2006]256号)
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现行销售电价分类原则,对基建工地的施工用电,以及四川电网销售给发电厂的生产用电均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为了解决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中,非、普工业用电没有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的问题,依据我省现有电价分类中大工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的作价原则,按照相邻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相差1.5分/千瓦时的标准确定。即:110千伏的非、普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标准为0.6478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标准为0.6328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