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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黔府发[2006]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得到缓解。但由于一些地方煤炭生产布局调整滞后,煤炭市场价格和运费上涨等原因,目前部分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仍然困难。为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地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二、政策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解决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供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煤源有困难时,由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协调解决。各产煤县(市、区)根据当地需要解决生活用煤的困难农户数、人口数和人均基本生活用煤数量,测算出本地需提供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量,制定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供应方案。各煤矿企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供应方案,在组织煤炭月度、年度生产和销售时,优先保证供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
  三、解决对象。产煤县乡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绝对贫困人口指年收入 683元以下的人口,低收入人口指年收入683-944元的人口(收入标准每年按国家发布标准调整)。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各地政府补助只限于产煤县乡贫困农户基本生活用煤,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实行按人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补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人均80元,特困户(农村低保户)每户200元,其他绝对贫困户每户180元; (二)农村低收入户每户120元。
  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价格。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区域实际加强对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少数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相互哄抬煤价、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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