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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凡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活动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同时也可在《四川日报﹒四川政府采购》、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或其中之一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五)各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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