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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市州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节能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类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帮助企业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积极支持节能项目融资。
  (四)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实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奖励办法,调动各个岗位的节能积极性。
  (五)切实做好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保障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省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的落实。
  (六)加强能源统计核算。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队伍,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全社会能源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要广泛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节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搭建“节能宣传周”、“三湘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等节能宣传平台,及时为新闻单位提供节能方面的宣传素材和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省教育厅要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在全省中小学中组织开展国情省情教育和节约能源教育活动。
  (八)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省经委要做好对市州政府节能降耗工作督促检查。省统计局会同省经委、省质监局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市州政府要建立本地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人事厅会同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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