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促进节能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
1.完善节能法规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和修订《湖南省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节能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窃电行为处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省质监局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等部门,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我省有色、建材、冶金、化工、石化、造纸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省质监局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社会节能。
1.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基础工作。省质监局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指导企业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重点帮助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我省所辖28家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评审,引导和推动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等评审。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期分批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或失去计量功能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强制更换。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电力负荷管理,加大电力负荷预测力度,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用电;大力倡导和推广节电、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加强负荷终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电价激励政策,运用积极的经济手段鼓励、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