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非法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临床使用环节及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擅自降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条件或擅自委托生产、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等违法行为。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设置血站、单采血浆站,强化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血站、浆站必须对所有采集的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院使用血液也必须对受血者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成分输血和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4.加强进出口特殊物品(人体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体液、细胞)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放行、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进出口特殊物品。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大力支持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市州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市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安全套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性监测与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建立早期预警系统,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