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38号):“抓紧研究制定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等政策。”
(五)《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全文)。
二、工作目标
用2-3年的时间,全面建立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检测核查与报(核)销、闭坑审批等全过程的储量监管,以资源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强储量消耗与税费关系的研究,实现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从机制上促进矿山企业珍惜节约保护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的监督管理。健全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报销审批,从而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核查制度,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检测与核查工作程序;
(二)为以矿产资源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基础数据,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三)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依法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建立服务优质、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客观公正、规范管理的矿山地质测量市场;
(四)实现矿山开采回采率考核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中受益。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闽国土资综〔2006〕54号文)。
成立了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及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厅长姜玉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厅矿产储量管理处长处林秀萱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厅政策法规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管理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厅矿产储量管理处,具体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完成时间:2006年2月21日(已办理)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以煤为主,兼顾一些重要矿种原则,2006年选定煤42家,金1家,铁1家,水泥用灰岩1家总计45家(名单见附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