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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6〕286号 2006年11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除长丰、肥东、肥西3县以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开立,其它市、县(市、区)包括长丰、肥东、肥西3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该账户。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的限期、限额我省国税系统分别为10天、30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的要求,国税系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专员办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为便于省局能够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向财政专员办报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证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及时开设该账户,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79号)和《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印发〈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皖监〔2006〕106号)要求,现将各单位应上报的审批材料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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