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对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筹集。要将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二)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负责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五、加强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从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入手,尽快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形成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落实,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