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的规定,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的衔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妥善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要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特困人群,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