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二、大力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