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忠焕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