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2006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市(县),省、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于其他积极性高、方案切实可行、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的比例。在全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政策扶持。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优惠,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奖励。
(二十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积极开办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社会中介资信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推荐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具有较高信用等级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基金的贷款放大倍数。对不具备银行抵(质)押贷款条件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经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企业综合信用担保,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十六)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高素质金融人才。外资金融机构在山东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享受山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驻地工作的外籍个人的优惠措施。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进驻山东,当地政府要大力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济南和青岛要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优质金融机构落户和发展。
(二十七)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省金融创新奖、金融生态建设模范奖和金融发展贡献奖,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设立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付。各市也可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当地金融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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