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简化审批、注册登记手续,省级行政许可领域对各类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取消在账户开立、存款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用行政权力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加强金融监管,积极维护金融安全
(十九)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和各级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我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壳”资源化上市公司重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点指导,防范和化解退市风险,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监测变量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动态及风险状况。省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抓好对地方金融企业业务开展的监督,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十)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尽快制订《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全省预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抓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建立防范、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的联合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研究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专项用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二十一)提高财政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各级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
六、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服务
(二十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帮助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环节的资产登记、过户等费用,由现行按金额收费改为按件数收费。做好小额扶贫贷款担保试点工作,扶贫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同时财政给予贴息,切实减轻贫困农户的利息负担。积极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增加利润留存,完成资本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