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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鞍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6〕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每月400元调整为500元;

  2.海城市由每月380元调整为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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