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及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电网改造工作的长效机制。
市经委按照省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建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协会。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协会、电力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管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制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许可制度。对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一经核实,要依法查处。对无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爆破、开挖、取土、种植等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并依法尽快处理。电力企业要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形成警企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者输变电线路通道下方实施种植、绿化工程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电力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完善新建电网和电网改造中林木砍伐、青苗补偿、房屋拆迁、占用土地等各项补偿政策,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设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建立和完善群众护线组织,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要线路、外力破坏案件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要抓紧制定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排除,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要强化电网建设中施工队的招投标工作,使电网建设工作更加透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