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九)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从2006年起,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机制,按照服务人口和服务项目安排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以城市社区人口计算,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按市财政40%、区财政60%的比例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适时、适当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划拨经费。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按行政事权由所属的财政部门发放。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不进行政府调剂。
(十一)引导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病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低于在二级、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的10%、20%;社区卫生服务开设的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医疗费用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经费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二)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标准预留小区医疗卫生用房,并鼓励优先和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
(十三)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