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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1月20日 京高法发[2006]40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必要的,应予纠正;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应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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