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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要抓好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坚决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偿还学校债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费等。从2007年春季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二是要抓好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政府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违规收费、乱罚款。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三是要抓好对外出务工农民乱收费的治理。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四是继续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和组公费订阅所有报刊的费用合并计算不准超过村级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今年要在乡镇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全面推行限额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五是抓好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生产性费用的专项治理。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严禁按地亩或人口平摊水费。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加重农民生产经营负担行为。农村其他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不得强制服务,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六是积极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不足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配套资金。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提高农村财务公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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