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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浙公法[2006]11号)


台州市公安局法制处:

  你处《关于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如何认定的请示》(台公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由此可见,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标准存在选择性适用问题。鉴于投注额标准内涵相对固定,计算方式比较明确统一,相对于赢取金额标准而言,更能全面客观评价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选择适用两个标准问题上,我们意见倾向于采用投注额标准。计算投注额应当剔除因网络技术问题、超出信用额度等原因产生的无效投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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