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四)……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五)经信访受理完毕,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占据、驻宿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后已有明确结论,仍缠访、缠诉的行为;
在国家机周边地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到与信访事宜无关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信访要求,或者传送信访材料,不听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的;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