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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依据的通知

  (二)携带管制刀具、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信访,或者以恐吓为目的,采用抬尸、携带人体器官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进行信访的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适用:如果行为人具有将管制刀具、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人体器官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物品,在公共场所(包括信访场所)进行展示,并以此来威胁、恐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劳动教养。

  3、《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信访人员在信访接待中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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