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携带管制刀具、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信访,或者以恐吓为目的,采用抬尸、携带人体器官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进行信访的行为。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适用:如果行为人具有将管制刀具、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人体器官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物品,在公共场所(包括信访场所)进行展示,并以此来威胁、恐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劳动教养。
3、《
刑法》第
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信访人员在信访接待中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