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依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处置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厅领导的指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对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依据进行整理和汇编,供各地执法参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依据
一、常见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重要场所,呼喊口号、下跪喊冤、穿状衣、打横幅、举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以自杀自残相要挟,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适用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上述违法行为,经教育仍不听劝阻的,可予治安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四)……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