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


  九、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私自出卖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出卖财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数罪并罚。

  十、未完成形态抢劫次数的认定

  犯罪未遂虽属于未完成形态,但已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在认定多次抢劫时,应计入抢劫次数,但可视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实践中存在的行为人选定目标进行多次踩点后实施犯罪的,应只认定为一次犯罪。

  十一、转化型抢劫中不同年龄段行为人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这种行为的,对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行为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十二、提出的敲诈勒索数额没有全部获取时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行为人敲诈他人并提出明确的敲诈数额,但因意志外原因而只取得部分钱财,未取得全部钱财时,犯罪数额应全额认定,未取得的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在敲诈勒索的实行过程中,逐渐明确敲诈数额的,以最后确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行为的定性

  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的行为可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结合案情分析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的,即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情形,无需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构成贪污罪的,贪污数额应根据隐瞒转移国有资产数额和行为人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确定,对未计入贪污的部分作为国有财产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