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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


  三、数量或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发票犯罪的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或者票面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可以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严重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以购物为名骗得商品后再逃离的行为定性

  以购物看样为名从商店营业员处得到商品后,不顾营业员喝止、追赶,公然携带商品逃离营业员的控制范围,应以抢夺论处。

  六、取得他人信用卡资料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占有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通过欺骗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再利用该卡号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方式占有他人帐户内数额较大的存款,其本质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入户盗窃次数的认定

  行为人连续对同一幢楼的几家住户实施盗窃,虽然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且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由于户的相对隔离性,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不宜认定为在同一地点作案,应以户为单位认定盗窃次数。

  八、骗得他人汽车后又以诈骗方式变现的数额的计算  行为人采用诈骗方式非法占有他人汽车后,又以伪造行驶证等证件典当、出卖等方式变现的,其数额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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