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指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提供;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并提供考核结果;
6、工商营业执照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7、申请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四、受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五、审查、发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办法》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发证。
申请和审查材料由许可部门存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六、换证、变更和注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或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增加许可品种及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或变更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是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这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