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小客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要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对“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挂靠、租赁、承包等合同,要进行引导,逐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与司机签定劳动责任制合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公车公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要加强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机场、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等,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各地和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促进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