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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苏政办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此次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所有县(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市、区),要在省政府批准的出租汽车总量范围内更新,不得新增;同时对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纠正非法转让行为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市市政公用局要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二是规范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权有偿转让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三是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认真抓好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县(市、区),不得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调整。要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大运量公交,改善公共交通客运结构,促进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等协调发展。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措施予以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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