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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残值

  (一)政策规定

  1、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2、上述第1款所述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备案时限

  企业应在购置固定资产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价值、功能、不留残值的理由等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二)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备案资料

  企业应提供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有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分期结转

  (一)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它非货币资产向其它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2、前款所述“五年的期限”是指从取得收益的当年开始计算的五年。

  (二)备案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备案资料

  企业应提供包括资产品种、原账面价值、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分几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内容的说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分期结转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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