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
2、凡认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二)报送时限
企业需要采用或改用非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应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已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2、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情况是否属实,采用非直线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3、企业是否存在未审核自行改变折旧方法的情况;
4、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
(一)政策规定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将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
(三)备案资料
企业董事会关于工资(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福利费支付标准的决议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规定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
(二)备案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购置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