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1、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作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主管国税机关接受企业申报后,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认可,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待遇。对复核后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二)报送时限
凡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书面申请;
2、企业董事会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3、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合作企业是否确为非法人企业;
2、合作企业有无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申请;
3、合作企业是否提供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4、合作企业是否订有公司章程,是否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一)政策规定
1、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任选一种。
2、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二)报送时限
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2个月内,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改变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企业申请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 改变折旧方法
(一)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