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5、凡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有技术开发能力,是否从事技术开发业务;
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10%;
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购进的技术开发费;
4、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中有无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费用;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单独归集、核算,并与其它费用项目严格划分清楚;
6、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仍然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一)政策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
2、对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
2、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税前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否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
2、根据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确认企业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否合理、真实。
第十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