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要点
1、企业报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有效说明情况;
2、企业税前列支的利息是否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同期信贷利率;
3、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差额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作为企业的利息费用列支;
4、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已投资到位。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及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其他的证明资料;
2、企业当年实际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超过当年产值的70%;
3、企业在年度中间是否自行按照减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