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税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证明资料、又无法实际取证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2、董事会关于财产损失处理的决议;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准确;
3、企业提供的说明资料、取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4、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否是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诉讼赔偿等损失赔偿和财产残值、清理收入等后的净损失。
第十三条 借款利息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此处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比较说明;
2、验资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