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通过审核评税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的,应及时转入涉外税务审计程序。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告知补正制度,即:企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即:国税机关接受企业报送资料时,应在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批、审核及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样式见附件2)上写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第八条 为确保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各类审核备案事项管理台账,保证企业各项申请资料及其审核意见等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除相关资料外,还应包括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3、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时,凡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在享受免税年度期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有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