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专项检查落实。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 “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机电设备主要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其落实情况;机电设备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机电设备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超期使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情况。安全投入主要检查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时间和带教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写、发放情况。
(三)抓资源整合落实。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规定。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5〕2605号)要求的15万吨/年。资源整合的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 《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48号)规定的15万吨/年。
(四)抓隐患整改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排查、整改、治理情况记入排查档案。发现存在国务院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每季度要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排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报告的事故隐患,定期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暂时无法进行整改的,要实施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