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成立税收业务专家组,税收业务专家组由法规科(处)、税政科(处)负责人和省局人才库成员组成,由法规科(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税收业务专家组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讨论和研究,使对纳税人咨询的解答具有统一、准确和权威性。同时,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收集、研究,以书面回复咨询的形式在报刊上、地税网站或其他媒体上登载,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第三节 办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税局应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登记管理内容,按规定的程序在相应时限内办结。
第十八条 税务分局(所)应从实际出发,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行电子申报为主,上门申报、邮寄审报、电话申报及代理申报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定期定额户坚持并完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做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加快税库银联网,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逐步实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异地通办”等方式。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集中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票印制、领购、使用、缴销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简化审批环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减少管理层次,优化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创造条件将部分审批权向基层一线前置,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化远程纳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省局开发的税源间接控管平台、相关媒介、网站告知纳税人本级地税机关的联系方式、服务事项、监督方法以及省局《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